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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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其招标文件中,未能将招标范围如实告知潜在投标人,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人将相关协调工作,若强加于你方,违反“自愿”原则。
因被取消的工作,已由第三方实施,此情形,不能完全满足“施工标准示范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变更”适用条件,你方可以向招标人进行“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
另外,如果整个项目(含厕所等附属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厕所工程未采用招标方式的话,招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该厕所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8.13
2016-08-13 07: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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