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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作者:lztdd
题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MAIL:617130729@qq.com
IP地址:60.190.213.*


一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最后只有一家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对项目是否需要继续评审,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项目还有一家合格的投标人,那么可以继续评标;另一种认为按照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招标项目只剩下一家合格投标人,已经没有了与之竞争的其他投标人,项目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没有必要再继续评审,项目需要重新招标。
    请问老师,作为招标人,当只剩下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时候,该听取上面那种意见建议,该怎么做?谢谢!

  发贴时间2016-08-12 17:07:16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lztdd网友:
    若您提出的案例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只要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到3家,出现这种情况,如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不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理由如下:
  1、在满足法定投标人数量的前提下,竞争在投标前其实就已经形成;
  2、合同法其中一条原则是及时履行的原则,在最后一家投标人的报价、方案、各种资源投入、条款响应性等方面,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情况下,是可以定标的;
  3、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即:这不是强制性规定,是否具有竞争性,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公正、公平和科学等原则,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等内容进行判定;不能简单地采用“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家”作为“否决全部投标”的依据。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8月12日






  发贴时间2016-08-12 19:59:53 
 ** 贴子回复

作者:lztdd
题目:谢谢徐老师
MAIL:617130729@qq.com
IP地址:60.190.213.*




谢谢徐老师,言之有理!





  发贴时间2016-08-15 10:14:14 
 ** 贴子回复

作者:蓝月
题目:山东蓝月的回复
MAIL:360423529@qq.com
IP地址:218.56.47.*





lztdd网友:本人经历过类似问题,是政府投资工程,三家投标,在评标过程中有一家废标,剩下的两家经过评委评标评出了中标单位。当时也是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来研究的,觉得“可以”并不是“必须”的意思,前段时间上级部门来审计,认定这个工程在只有两个有效投标人的情况下评标是违法的,要求招标人和招标办作出解释。
如果是政府投资工程考虑到将来审计,还是应该废标。如果该法规说:“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那就没有问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情况下,应该统统理解为不可以。






  发贴时间2016-08-16 15:47:04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蓝月网友:
     如果你所说的招标案例,是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施工类及与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类,则审计部门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他们无权否定评标委员会当初做出的评审结论。
       若是政府采购中的服务和与工程施工无关的货物列类,则审计部门的意见是有依据的(具体可见财政部的第18号令),这种情况下,当时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第一种,重新招标;第二种是依据财政部74号令等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关手续后改变采购方式。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8.21






  发贴时间2016-08-21 21:23:23 
 ** 贴子回复

作者:扎西
题目: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问题
MAIL:Yifei_1997@163.com
IP地址:223.199.31.*




前几天,我们也遇到一个十分相似的案例:5个投标人,2个因未按规定计取规费被否决,2个视为串通投标被否决,剩下1个。经评审,评委会认为剩余1个具有竞争性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后来审计说违规确定施工单位。我也研究了招标法和12号令,也看了唐广庆、陈川生、徐鹰、刘精益、张志军等专家的观点,评委会做的没有什么违规。那问题是审计为什么说违规呢?





  发贴时间2016-10-31 2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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