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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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原则是投标文件编制依据是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为准,不能以招标公告为准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因此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什么不同都要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为准。也无需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之前发布招标公告修改通知。但是在招标和评标定标过程中,无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都要掌握招标过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必须掌握原则性,而对非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针对你的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就不应否定其投标!也就是说这六家投标人在提供投标保证金上都应接受。如果提交3.08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时扣留1.2万元投标保证金,多余部分退还违规投标人。
2和3问题无需回答,之所以不应否定,是因为他们依据招标公告的额度提交投标保证金。虽然与招标文件相悖,但是不属于实质性不响应。多三个投标人,招标人就多三个选择,是有利与招标人的。这就是招标的灵活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8.04.
2016-08-04 1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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