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
|
中标无效,应当被理解为法律词语,其成立的要件是:从要约之邀请,至承诺阶段,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决定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力直接判定“中标”是否有效。
但,若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合同成立前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确属中标无效的,且有关方仍违法违规执意“合同成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实施行政措施,要求或强制有关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8.12
2016-08-12 21:4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