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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重新招标的问题
作者:jianglsu
题目:重新招标的问题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219.133.46.*


如招标人取消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选择重新招标,是否必须给其它中标候选人发通知告知该工程计划重新招标吗?

  发贴时间2018-03-12 12:18:13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重新的招标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如果招标人有正当理由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也不应该重新招标。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正当理由否定中标候选人时,也应从其他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不应该重新招标。否则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除非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否定所有中标候选人(全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时,可以重新招标。如果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就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工作已经终止。在这样情况下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和2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终止招标后,应退还相关费用外,造成投标人经济损失的(旅差费和编制部分投标文件费等),应予以赔偿。所以招标人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招标工作的工期将严重拖后。如果招标人确需重新招标时,必须用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是仅仅通知中标候选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12.






  发贴时间2018-03-12 2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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