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重新的招标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如果招标人有正当理由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也不应该重新招标。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正当理由否定中标候选人时,也应从其他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不应该重新招标。否则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除非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否定所有中标候选人(全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时,可以重新招标。如果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就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工作已经终止。在这样情况下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和2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终止招标后,应退还相关费用外,造成投标人经济损失的(旅差费和编制部分投标文件费等),应予以赔偿。所以招标人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招标工作的工期将严重拖后。如果招标人确需重新招标时,必须用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是仅仅通知中标候选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12.
2018-03-12 22:4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