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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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开标和评标的有关问题同意friendlyball老师的意见,并补充以下看法:
1.在开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签字确认的问题,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只是标准招标文件中有对开标一览表签字确认的要求。而合同文件构成没有“开标一览表”,只有“投标函”。因此投标人代表在投标函上签字,投标文件就是有效的。所以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他的投标就是有效的。也因此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他的投标文件也是有效的。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只是履行一下手续而已。即使签字如果投标价格与投标函上的投标价格文字数额不一致时,也应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为准。不能以开标一览表中为准(因为唱标错误责任,投标人又未发现而签了字,就由投标人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结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不签字没有关系,其投标价格均以投标函上的价格为准。因此不能否定其投标,应进入评标环节,也可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也有权放弃投标(即撤销投标文件),但是由于投标人放弃投标就造成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因而给其造成损失。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已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依据七部委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可以看出否决全部投标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这主要表现在投标价格上,如果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意味着“是有竞争的”,因此即使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甚至只剩一家有效投标,也应继续评标,并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否决所有投标,对那些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重新招标时,这些投标人即将处在极其被动的地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2.27.
2018-02-28 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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