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质条件要求提高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本人对这条规定理解是,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条件)确定投标人的资格。也可以结合招标项目本身的情况,以及预估投标人的多少,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可以与国家规定相同,或者比国家规定资格条件高,或者可以比国家规定低!但是必须有与招标项目类似实施经验。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投标人的业绩较资质更为重要!
结合你的问题,本人认为你们规定资质条件较国家规定的高,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做好社会调查,预估投标人的多寡,以免投标人过少,形成重新招标的局面。
建议:还是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为宜,因为要求带资投标的条件本身,已经高得许多了!再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时,将减少投标人数,影响竞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9.8.
2013-09-08 15:1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