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合同中未规定如何定价时的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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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有约定的暂估价,但是未规定在合同执行期应如何定价。这样的情况就该把专业工程并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额项,就不应出现专业工程暂估价项。出现就得按暂估价项处理。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只要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时,也应进行招标,不能因为工期紧迫就不进行招标。其目的就是通过招标竞争使发包人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获得最为经济的合同。除非未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项目。如果列入暂定金额项目中,就可以不用招标,而采用合同中规定的变更条款的定价原则处理。但这不能是“双方约定以审计局审定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局与合同管理与价款支付无任何关系,也更无权处理任何合同问题。因为承包人只是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对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依据合同规定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6.7.
2013-06-07 18: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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