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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BT项目招标
作者:sjj
题目:BT项目招标
MAIL:498559488@qq.com
IP地址:182.150.207.*


唐老师:请教一个BT项目招标问题。一地方政府拟采用BT模式建设公路,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公路施工资质的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联合体)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的承包,项目不再进行施工招标。请问老师,这种招标模式符不符合目前法律、政策,能不能找到政策支撑?恳请老师予以解答!

  发贴时间2013-05-27 21:45:0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总承包BT项目的有关招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6.*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BT项目)选择有资格能力的联合体(资金和施工),自行进行项目的实施是有法律支持的。但是不能由联合体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施工,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这就不再属于联合体自行实施的性质,而是属于转包性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5.28.






  发贴时间2013-05-28 14:44:55 
 ** 贴子回复

作者:sjj
题目:致唐老师
MAIL:498559488@qq.com
IP地址:125.70.11.*




谢谢唐老师。BT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投资人(联合体)后,不再进行施工招标。这种方式依据的是哪部现行法律、规章呢?恳请请唐老师指点一二。





  发贴时间2013-05-28 17:41:0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总承包BT项目的有关招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8.*




  从你提出的问题看,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是选择有资金能力和相应公路施工资质的(联合体)投标人,因此中标者是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建设任务。也因此不能再通过招标将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承包出去。如果再招标就意味着将工程分包出去了!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此条规定言外之意就是:“主体或关键性工作是不允许分包的!”
  如果BT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可以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这是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中未用暂估价形式包括的项目,是不能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出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5.29.






  发贴时间2013-05-29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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