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fc
题目:我对报价的大写、小写、总价、单价不同的处理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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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大 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那么效力的依次顺序为:小写总金额服从打写总金额、大写总金额再服从单价金额。最终按单价执行。前提是单价金额能够证明和总价小写不矛盾,表面上的实质性错误内容,实际为可以进行证明的明显笔误。
因此,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总价小写先按总价大写,并分析各分项单价之和与总价小写关系的合理性后,按规定的单价金额执行。
当然 除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之外,对“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的这个处理规则也被有关部委招标办法所明确。
但我认为后一个“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的这个规定本身不合理和有缺陷,会造成很多投标人故意钻空子。实践中对于构成的清单和单价项较多的项目,招标人唱标和评委评审往往注意力放在总价上,不注意单价高低合理性及单价汇总数据之和与总价的真实必然关系,当唱标开标后会造成给投标人一个变更的借口理由和机会(其根据自己报价与竞争对手的报价关系,若对自己有力的不提,若对自己不利的就按这个规则提出异议来),让评委不好处理,产生不公竞争。因为市场竞争中确实存在由于竞争关系需要,投标人为了中标在各分项单价不调整的情况下及时合理合法地修改自己的总价进行整体利益考虑的竞争手段(实践中日常交易存在的一揽子批发按最终总优惠交易)的合理现实做法。
因此,我认为交易双方一般都是本着:看大不看小、抓大放小、忽略细节把握目标、弱化局部注重总量的控制处理方法,最好的办法是在招标活动中采用“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的规则进行评审,这样减轻了评委的评审工作量和判断证明工作(类似于合同中以规定违约金简化了违约损失的计算认定)。
我个人建议有关部委修改这个规则和招标文件中最好明确规定按总价为准。
不妥出请专家指正!
2009-10-27 23: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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