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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报价修正的问题
作者:建设者
题目:报价修正的问题
MAIL:cqflcl@126.com
IP地址:125.82.248.*


规定为: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如果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错了,小写金额没错(等于各分项之和),如何处理?

  发贴时间2009-10-23 00:05:18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答复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应废标。
    因为这是不可原谅、不可接受的错误。这种态度来投标,不可想象中标后怎么实施项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大学






  发贴时间2009-10-23 09:51:09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补充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补充: 
  应先以文字金额修正数字金额,若投标人不认可这种修正,可按无效标处理。
                           
                   贾革续即日
   






  发贴时间2009-10-23 09:54:3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继续讨论
MAIL:guest
IP地址:125.82.255.*




首先谢谢贾老师的回答。
我们实践中都要校核报价,一是看有没有改动招标工程量;二是根据招标工程量校核总报价。在大写错误,小写与后面的子项合计相等时,都是按校核后的合计为准。
请大家继续讨论。






  发贴时间2009-10-25 20:46:02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得修改或调整
MAIL:guest
IP地址:119.255.5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规定,用于评标时计算投标人评标价。问题中,如果招标文件约定出现这种情况为“废标”,则可以直接废标。否则,按照“小写数额计算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但注意,此时不能要求投标人去修正投标价(因为投标价是大写报价),因为投标函的报价按照大写处理,不属于前后表述不一的情况,同时他又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修改,所以该投标人的中标价只能是投标函上的大写数值。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09-10-26 14:06:4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也谈投标函报价文字与数字不同以文字为准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9.238.*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都规定修正算数错误的原则。即文字报价与数字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如何处理这样的错误呢?如果文字与数字错误比是+5%时,首先按文字报价进行评标,一旦中标,则按文字报价签订合同。待合同执行时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结算额都增加5%结算;如果文字与数字错误比是-5%时,首先按文字报价进行评标,一旦中标,则按文字报价签订合同。待合同执行时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结算额都较少5%结算。
  正如以上老师所说的,这样修正文字与数字不一致错误时,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将按无标标处理、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0.26.






  发贴时间2009-10-26 17:58:16 
 ** 贴子回复

作者:yfc
题目:我对报价的大写、小写、总价、单价不同的处理问题的看法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大 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那么效力的依次顺序为:小写总金额服从打写总金额、大写总金额再服从单价金额。最终按单价执行。前提是单价金额能够证明和总价小写不矛盾,表面上的实质性错误内容,实际为可以进行证明的明显笔误。
     因此,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总价小写先按总价大写,并分析各分项单价之和与总价小写关系的合理性后,按规定的单价金额执行。
    当然 除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之外,对“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的这个处理规则也被有关部委招标办法所明确。
    但我认为后一个“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的这个规定本身不合理和有缺陷,会造成很多投标人故意钻空子。实践中对于构成的清单和单价项较多的项目,招标人唱标和评委评审往往注意力放在总价上,不注意单价高低合理性及单价汇总数据之和与总价的真实必然关系,当唱标开标后会造成给投标人一个变更的借口理由和机会(其根据自己报价与竞争对手的报价关系,若对自己有力的不提,若对自己不利的就按这个规则提出异议来),让评委不好处理,产生不公竞争。因为市场竞争中确实存在由于竞争关系需要,投标人为了中标在各分项单价不调整的情况下及时合理合法地修改自己的总价进行整体利益考虑的竞争手段(实践中日常交易存在的一揽子批发按最终总优惠交易)的合理现实做法。
    因此,我认为交易双方一般都是本着:看大不看小、抓大放小、忽略细节把握目标、弱化局部注重总量的控制处理方法,最好的办法是在招标活动中采用“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的规则进行评审,这样减轻了评委的评审工作量和判断证明工作(类似于合同中以规定违约金简化了违约损失的计算认定)。
    我个人建议有关部委修改这个规则和招标文件中最好明确规定按总价为准。
    不妥出请专家指正!






  发贴时间2009-10-27 23:58:1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投标函报价文字与数字不同以文字为准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0.*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多次和深入,因此本人再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
  “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在我国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银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对报价错误修正原则,也是与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应该说这是国际惯例。
  我认为应这样具体处理上述的不一致:
  1、当单价乘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不等于合价(即该项目总价)时,单价不变修改合价。然后再修改工程量清单总价(即为累计合价),该总价(即投标总价)与投标函文字总价不一致时,应以数字为准修改文字数额。
  2、当单价乘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等于合价时,累计合价等于总价时,而投标函中文字总价与数字总价不一致时,以文字总价为准。具体操作见我上次答复的内容。之所以这样操作,是由于(1)本来文字总价和数字总价是一致的,但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为保护自己投标价格不泄密,在密封投标文件前改动文字投标总价,可以高或低;(2)由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比较注重投标总价,依据对竞争对手的最新了解,在密封投标文件前改动投标函文字投标总价,可以高或低;(3)依据竞争情况,在密封投标文件前降低投标函文字投标总价,以给予招标人投标优惠,从而提高竞争地位。这些情况都是投标文件内的,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也就说明了为何以文字总额为准的目的。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0.30.






  发贴时间2009-10-30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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