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签订合同时发现招标人有重大失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但由于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多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造价单位等)编制,因此很易发生组成招标文件的子文件前后不一致、前后矛盾、漏项等,更有甚者存在重大失误,如项目规模和工期、项目设计和质量、实施方案等涉及投标报价条件的重大失误。这样的问题在开标前还可以通过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进行修正。但是开标之后,上述条件是投标人选择实施方案和投标价格计算的依据,因此是不能再修正了。因为在此期间,上述问题的任何改变,都会影响投标人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投标价格(也即投标人的成本改变)。特别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就更难以处理。我建议其方法有三:
1.通过签订合同之前的谈判,与中标人协商。如果由于纠正这个失误从而提高了中标人的成本时,应给与补偿。协商一致后,依此签订合同。其合同价格应表明:中标合同价、纠正失误增加合同价,合同总价。
2.如果谈判始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就先按不纠正失误签订合同。待合同执行期,通过合同条件规定的变更条款(如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一节15变更。如果你们有合同条件时,依据你们的合同条件)处理。这也要给予承包人以补偿,这时的补偿可能比签合同之前谈判时的补偿要多一些。
3.终止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出中标通知后终止合同时,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发出中通知书就意味着招标人的承诺生效和合同已经成立。因此终止招标就是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应赔偿中标人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员旅差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利润,以及由于终止合同(合同已经成立)给中标人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采取何种处理方法应做经济比较。我认为最不可取是第三种方法,最好采用第一种方法。
建议你能谈出具体失误,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交流。如果保密也就算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1.19.
2018-01-19 23:1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