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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营销推广活动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作者:cherry
题目:营销推广活动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MAIL:175533701@qq.com
IP地址:221.226.88.*


各位专家好!基本情况:我司现有一商业地产营销推广活动招标项目,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一投标单位总报价最低,与其他投标方报价偏离在30%左右(因营销推广活动无法具体评估报价合理性,但技术标得分均在合格分以上)。招标文件未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及报价偏差合理范围,采用综合评标法,商务40%技术60%。不考虑报价偏差是否合理情况下,该投标方应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在编制评标报告过程中,一评委指出该报价有缺项漏项,要做澄清。经澄清,该投标方确认有漏项。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情况会影响评标结果,要求该投标方做商务标二次回标。再次回标后,按照二次回标价格作为评分依据。
问题:其他投标方质疑此流程不合理。漏项部分占比大约在25%,应属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但因时间投标方共三家,若做废标处理,需要进行重新招标,费时费力。故想请专家确认此流程是否合理

  发贴时间2016-01-13 18:21:0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28.*




个人认为:作为专业的承包商,在招标人没有排斥个别投标人的前提下,是应当考虑到了承包项目后所需技术及获得报酬的费用。如果不清楚,自身又不在开标前通过澄清予以明确,应视为默认知悉。拟选中的第一候选人如果是这样的态度投标,很明显是低价中标高额索赔,对于今后合同履行不利,有失诚信。评委经澄清也确实证明这位投标人自身原因而漏项,如果允许其回标后二次报价予以评分,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其它两家投标人不公平。且该投标人所遗漏项过大,与其真正揽业务后应得到的报酬相差较远,应按低于成本否定其投标。
剩余两家单位虽然少于三家,但是也具有竞争性,应根据评审后的结果再进行判断,提问者所提流程合理,不用重新招标。如果剩余两家单位经评审后不合理,才应否定而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6-01-13 1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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