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有误时应如何处理评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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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id老师站在投标人的角度谈,我站在招标人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1.在开标之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有误有几种情况,其一是技术指标全部错误,按其采购必是废品。因此只能终止招标,待修改好技术指标之后,再重新招标;其二是技术指标中个别有误,及个别指标不适应本采购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就有瑕疵的技术指标继续评审,待决定中标人后通过合同签订前谈判时,改正这个指标,已达到招标项目的设备要求。如果由于因此增加费用,适当增加合同价格就是了,不应采取重新招标。因重新招标时,首先应终止招标。也因此应给予所投标人补偿造成的损失;其三如果是由于业主代表因为中意的一家投标人技术指标未实质性响应,并以技术指标有误为由重新招标,就正如Virid老师指出的,招标人应接受《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2.如果招标人采用上述第一或第三种情况重新招标时,应首先发布终止招标通知。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于是招标人的责任引起的终止招标,因此应对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参与投标活动的所有人的旅差费、工资、编制投标文件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费用、提交投标保证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退还本金等。在处理终止招标的同时,修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错误,再重新发出招标公告,以及依次开展招标工作。
从以上可以看出,招标文件中有重大错误时,必须在投标截止前发现,并修改。以免造成重大失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25.
2015-12-25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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