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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作者:soupfan
题目: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MAIL:soup@sohu.com
IP地址:219.143.70.*


请问《条例》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是否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或者各分公司之间。即公司与其分公司,或者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视为同一采购人,他们之间的工程建设是否可以不招标?

  发贴时间2014-08-18 11:06:2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理解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5.*




《实施条例》第九条(二)之所以这要规定,是解决因为采购人自己的资金建设项目,自己有能力也不能自己实施的问题。这里指的是采购人本身用自己资金自行实施的项目。所以不是指总公司和分公司(有独立法人)之间,或者分公司(有独立法人)之间。即总公司的项目,不能由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来实施。甚至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都不能参加感想目的投标!
  结论:只能由采购人用自身的自有资源去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任务。
  由于本人未参与编制《实施条例》,只是自己的学习体会,故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8.23.






  发贴时间2014-08-23 0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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