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有投诉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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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提出投诉时,不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这时是不应受理的,因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如决定受理投诉时,应及时通报招标人,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或其聘请的专家的调查、检测、鉴定以及评审。招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对招标活动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投诉不属实,即认为没有违法行为时,招标活动应继续进行。这样情况下不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因为延长投标有效期时,中标人一旦不予接受,就意味着他放弃中标。这样做既不违法,而且还应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也就意味着招标人失掉了一个有能力、有实力和有竞争力的中标人。这也打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并使其招标延期;只有当投标人投诉属实,招标或投标活动违法或者违法影响评标结果时,在行政监督部门未下达终止招标活动前,可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投标有效期和延期内,接受延期的投标人(包括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以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继续有效。一旦行政监督部门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时,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如果所有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时,再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标,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4.2.11.
2014-02-11 1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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