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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代理机构可以承担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吗?>观点错误
作者:elife58421
题目:<代理机构可以承担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吗?>观点错误
MAIL:378321072@qq.com
IP地址:116.231.234.*


    18号令第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未指明由代理机构评审。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因此,公共采购资格预审如何评审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应该按照评标方式组建评审委员会,从评委评出合格的名单中,代理机构才能随机或全部邀请。

  发贴时间2013-08-28 14:42:04 
 ** 贴子回复

作者:标途
题目:请注意适用法规
MAIL:cxr0318@163.com
IP地址:60.175.168.*




  18号令确实没有明确该评审由谁负责,但引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合适,理由如下: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而可以依其实施条例处理,则不适用18号令的问题;如果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招投标的,其招投标过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的规定,不能引用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程序与招投标法并不完全相同,前者需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发出招标文件,客观上强调了评审的程序;后者直接向三家以上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不强调资格评审的程序。
  个人揣测立法者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的资格条件较易判断,故未强调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






  发贴时间2013-12-13 08:50:02 
 ** 贴子回复

作者:nandewoyc
题目:1
MAIL:303920534@qq.com
IP地址:111.206.198.*




从字面上讲,可以。
但是从实际情况中最好不要,避嫌。






  发贴时间2015-08-28 1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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