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如何处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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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处理研究的不好!但是你点了我的名,不得不重新学习有关文件,学得不好,供你参考。
如果中标人弄虚作假属实时,在项目完成招标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理。中标无效,也即签订合同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超过30万元时,取消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处理完毕后,再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即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完成后发现上述情况,该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承担失职责任。而评标委员会由于评标时间很短,在评标过程中不易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的问题。加之他们不是单位人员无法承担任何责任,他们的任何失误均由招标人承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8.10.
2013-08-10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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