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请教各位专家与大师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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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们大师、专家:
招标审计中遇到此问题,一国有电厂建设2*1000MW发电机组项目,已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标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经请示集团,将电厂采用EPC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时其设计部分的报价为现有的勘察设计合同价格统一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及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
3、应至少具有10台600MW级及以上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图设计投产业绩和1台1000MW超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图设计投产业绩;
4、具有2台600MW或6台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的投产业绩(含联合体业绩)
5、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最多为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资质且另一家具有电力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最终本项目EPC总承包中标方为一联合体,联合体之一方的资质满足第2条(为联合体牵头人,同时也是已签订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同时也是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联合体另一方资质满足电力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但不满足第2条);业绩方面,单方均不能同时满足第3和第4条,联合后能同时满足。
请问这样的联合体合格不?感觉就是为已签订设计合同的这家投标人(联合体)量身订做的资质标准,根据招投标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因此联合体单方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只是资质一业绩的组合,而不是强强联合。
请大家方便时踊跃发言,非常感谢!
2013-07-27 19:5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