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民营公司采购设备和安装工程的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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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让我们共同学习《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讨论。通过学习我的理解如下: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是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2、民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采购采购设备和安装工程项目肯定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可以认为这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所以无论资金规模多大,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但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者询价方式选择制造商或供应商或承包人。
3、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做好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选择制造商或供应商或承包商。因为招标和投标是经过剧烈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选择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的制造商和承包人,并使得招标人(民营公司)获得最为经济的合同。这也是招标代理机构说服民营企业优先选择招标的方式的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所以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项目必须招标!
4、如果该民营企业接受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制造商或承包人时,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6.27.
2013-06-27 21: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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