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二)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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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货物种类和运输条件(各种货物运距)编制货物的出厂价、运输价、保险费、安装和拆装费、税金和利润等,分别计价,并依此填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各种货物的汇总价即为投标函的投标总价,所以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与投标函的投标总价是一致的。因此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既是评标时的评标价、也是中标人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而在合同实施时招标人要求供应商运输货物存放地点与招标文件要求存放地点不一致时,也即运距变化。这时按合同规定的计价办法,对运输费进行调整,并予以结算。这样的情况下,签约的合同价与合同实施时结算的合同价是不一致的。如果运距无变化时,签约的合同价与合同实施时结算的合同价是一致的。
结论: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即是签约的合同价(招标期),但是与合同实施时的结算合同价是不可能一致的(合同执行期)。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15.
2011-04-15 1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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