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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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只是出台了原则性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给予不同程度的价格折扣;采用综合评标法,应增加评分项或价格折扣。
注意"“强制性”和“优先”用词的区别。若国家规定了评标办法应体现上述原则,但实际文件中没有体现的话,属于招标文件违规,依个人所见,应该重新制定文件,重新实施采购行为。
个人愚见,供参考。
2011-01-14 1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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