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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续前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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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用实际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是交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公路处或公路段,如果该项目不招标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你说作为行业监督执法部门的交通局,它能去公平执法进行处罚吗?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招标人和监督执法部门就是建委自身;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人和监督执法部门就是国土局自身;流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执法部门就是水利局自身。这样的同体监督弊端显而宜见。但招标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甚至即将出台的条例,仍就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发改委是项目审批部门,但哪个项目都不是发改委自己的项目,不存在自身的行业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行业招投标违法行为、尤其对以为自己的项目、自己监督执法、别人不得干预的某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发改委理应担当招投标领域的“警察”职责。
2010-08-16 09: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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